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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國家公務員考試【重慶市】繳費及考場規(guī)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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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考場規(guī)則

  |一、在考試前30分鐘,憑準考證和身份證進入考場,對號入座,并將準考證、身份證放在桌面右上角。

  二、開始考試30分鐘后,不得入場;考試期間,不得提前交卷、退場。

  三、應考人員應嚴格按照規(guī)定攜帶文具,開考后應考人員不得傳遞任何物品。

  四、除規(guī)定可攜帶的文具以外,嚴禁將各種電子、通信、計算、存儲或其他設備帶至座位。已帶入考場的要按監(jiān)考人員的要求切斷電源并放在指定位置。凡發(fā)現(xiàn)將上述各種設備帶至座位,一律按照相關規(guī)定處理。

  五、試卷發(fā)放后,應考人員必須首先在答題卡規(guī)定的位置上用鋼筆、簽字筆或圓珠筆準確填寫本人姓名和準考證號,用2B鉛筆在準考證號對應位置填涂,不得做其他標記;聽統(tǒng)一鈴聲開始答題,否則,按違紀處理。

  六、不得要求監(jiān)考人員解釋試題,如遇試卷分發(fā)錯誤,頁碼序號不對、字跡模糊或答題卡有折皺、污點等問題,應舉手詢問。

  七、行政職業(yè)能力測驗一律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填涂作答,并把題本上的條形碼貼到答題卡相應的位置上,未貼或不按要求粘貼條形碼以及未用2B鉛筆填涂的按零分處理;申論一律用黑色字跡的鋼筆、簽字筆或圓珠筆在答題卡指定位置作答,用鉛筆作答的按零分處理,作答字跡要清楚、工整。

  八、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,禁止吸煙,嚴禁交頭接耳,不得窺視他人試卷、答題卡及其他答題材料。

  九、考試結束鈴響,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??忌痪頃r應將試卷、答題卡分別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,經監(jiān)考人員清點允許后,方可離開考場。不得將試卷、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考場。

  十、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,接受監(jiān)考人員的監(jiān)督和檢查。對無理取鬧,辱罵、威脅、報復工作人員者,按有關紀律和規(guī)定處理。

  筆試期間考生違紀違規(guī)行為處理規(guī)定

  一、筆試期間,凡違反考場規(guī)則的行為均屬違紀行為。

  二、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,當場發(fā)現(xiàn)經警告仍不改正的,由公務員考試機構責令其離開考場,并給予其該科目(場次)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;事后發(fā)現(xiàn)的,由公務員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(場次)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:

  (一)將規(guī)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;

  (二)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,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;

  (三)不按規(guī)定填寫(填涂)本人信息的;

  (四)未用規(guī)定的答題用筆作答的;

  (五)故意損毀試卷、答題紙、答題卡,或者將試卷、答題紙、答題卡帶出考場的;

  (六)在答卷(答題卡)上做特殊標記的;

  (七)其他一般違紀違規(guī)行為。

  三、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公務員考試機構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,并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:

  (一)抄襲、協(xié)助抄襲的;

  (二)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;

  (三)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;

  (四)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、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;

  (五)其他嚴重違紀違規(guī)行為。

  四、在考試或閱卷過程中認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公務員考試機構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,并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:

  (一)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;

  (二)考生的答卷經認定屬雷同試卷的;

  (三)其他情節(jié)特別嚴重、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(guī)行為。

  五、對考生的違紀違規(guī)行為當場處理的,由兩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予以記錄,簽字并存檔。對考生違紀違規(guī)行為事后認定與處理的,應當制作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(guī)行為告知書,告知書應當寄送考生,或者以公告形式送達。

  六、考生不服從監(jiān)考人員管理,無理取鬧,擾亂考場秩序,辱罵監(jiān)考人員、其他考生,威脅他人安全,觸犯國家法律,應移交司法、公安部門處理。

  七、考生未在答題卡規(guī)定位置上答題的,或者未用現(xiàn)代漢語作答的(試卷中特別指明的除外),該科目(場次)成績按零分處理。

  考生須知

  一、為考試安全與秩序,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,必要時各地考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組織、實施考試過程中,可以采取以下措施:

  (一)根據(jù)保守考試秘密的需要,對有關人員的相應行為作必要限制。

  (二)封閉相關考試場所,制止無關人員進入。

  (三)查驗考生的身份證等證件材料,檢查考生攜帶物品,必要時使用安全監(jiān)測設備或者以適當方式,對考生實行檢查。

  (四)暫扣考生違反規(guī)定攜帶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設備、工具、材料等物品。

  (五)在考試場所內設置、使用視頻監(jiān)控、無線電探測等電子設備,在必要范圍內,對無線通訊進行干擾或屏蔽。

  (六)制止和處理考生違反考試紀律、考場規(guī)則的行為,必要時可終止考生繼續(xù)參加考試。

  (七)在考試的客觀環(huán)境受到外界干擾時,應積極采取措施,及時予以排除或減少干擾,并根據(jù)公平、公正原則,對受影響的考生給予適當、相應的補救。

  (八)對故意干擾、破壞考試的人員,移交公安、司法等部門處理。

  二、部分違紀違規(guī)行為認定與處理的尺度

  1.按“手機使用”處理的行為包括:

  (1)攜帶身上并開機;

  (2)未放在指定位置上,手機鈴音響、鬧鈴響或手機振動;

  (3)攜帶手機當作鐘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;

  (4)拿出手機看、接收或發(fā)送信息等;

  (5)拿出手機并開機;

  (6)其他監(jiān)考人員明確記錄為“使用”或事后核實為使用的。

  以上按照《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(guī)行為處理辦法(試行)》第七條第三款處理。

  2.關于考生坐錯考場的處理

  (1)考試前期,考生主動提出走錯了考場,經主考同意繼續(xù)考試的,應作記錄,不作違紀處理。

  (2)考試期間,由監(jiān)考人員發(fā)現(xiàn)坐錯考場,繼續(xù)原地參加考試的,按坐錯考場記錄。

  (3)閱卷期間發(fā)現(xiàn)考生坐錯考場,經查屬于替考的,按替考記錄;不屬于替考且沒有書面說明的,按坐錯考場記錄。

  3.關于雷同試卷甄別結果的認定

  (1)屬雷同試卷“同考場打小抄”的,按《辦法》第七條第一款認定。

  (2)屬雷同試卷“跨考場兩兩作弊”的,按《辦法》第八條第一款“串通作弊”認定。

  (3)屬雷同試卷“作弊”的,按《辦法》第八條第一款“有組織作弊”認定。

  敬請誠信參考,反對考試作弊,共同維護公平公正!

(責任編輯:李明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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